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45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冀0104民初245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某乙公司名下张家口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某甲公司以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张家口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