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459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