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024号
原告:邯郸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某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邯郸某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邯郸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