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3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某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