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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远大绿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3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某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