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231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48.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