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696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