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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有限公司、四川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9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被执行人:四川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2)辽0192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发出了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无财产可执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因未能查控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92民初3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