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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92民初1672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