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民初5768号
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苗花路交汇处向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8元,减半收取计5594元由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化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主父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