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民初867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

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鲁0391民初86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