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民初867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
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
二、如被告沈阳天航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