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50103号
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5)粤0305民初50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该调解书第四页第一至二行中的“原告已预交20197.76元,多预交的117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为“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395.53元,多预交的26376.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