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4115号 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68.64元,原告未缴纳,无需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