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5民初18299号
原告: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千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8515.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1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付款损失以438515.9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20日起,按2024年4月20日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主要经营页岩多孔砖、页岩砖、灰砂砖、门砖、三角砖等建材销售的企业。被告因承建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O4地块毅德融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所需,从原告处购买岩多孔砖、页岩砖、灰砂砖、门砖、三角砖等建材用于施工。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页岩砖、灰砂砖买卖合同》以及2022年5月26日签订《页岩砖、灰砂砖补充合同》,其中《页岩砖、灰砂砖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货物名称、规格、单价,第六条约定价格与货款支付方式,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甲方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原告一直按约给被告工地送货,从2020年8月份直至2023年4月份,共计发生货款1588515.95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尚未按约付款,仅支付了其中部分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438515.95元货款。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无果,特此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货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即15885.1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8.3条约定“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所以,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根据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即15885.15元。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175%计算逾期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二、本案的诉讼费并非一定由被告承担。综上,本案的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04地块毅德融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页岩砖、灰砂砖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买卖货品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合同履行期限,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验收,价格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其中8.3条约定,被告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原告未履行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被告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被告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2022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04地块毅德融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页岩砖、灰砂砖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载明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中各项材料不含税单价一致及原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合同条款部分内容,故订立补充合同,及其他内容。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向被告供货,每次送货有送货单,一式两联,双方各持一联,被告进行签收,双方每月或数月对账一次,每次对账时原告将送货单提交给被告,被告予以对账并出具对账单,实际产生的货款总额为1588515.95元。原告已全部履行完送货义务并已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已付货款115万元,剩余货款438515.95元未付。原告找项目对接人员直接催款未果。原告提交了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对账单、发票等予以证明。被告确认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04地块毅德融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页岩砖、灰砂砖买卖合同》及《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04地块毅德融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页岩砖、灰砂砖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开具足额发票,被告未证明其付清了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38515.9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结合原告的请求,酌情调整并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38515.95元为基数,按2024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885.15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515.95元;
被告深圳中铁二局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8515.95元为基数,按2024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885.15元为限);
驳回原告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7.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7877.7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877.7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