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29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