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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岱盛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29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