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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甲公司与深圳市某甲公司、陈某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257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统一社信用代码:91530121325255829L。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某甲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 被告:***,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 被告:深圳市某乙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深圳市某乙公司、深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已交),由云南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