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8148号
原告:海南洁美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8721541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湖光山舍4号楼16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洁美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雅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美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深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美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深建公司向洁美雅公司支付开荒保洁款57432元和逾期利息暂计共4905.17元(逾期利息以57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2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支付利息按照一至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7%计算,暂计4905.17元);2.判令中深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9日,洁美雅公司、中深建公司双方签订《开荒保洁合同》,合同约定中深建公司将位于三亚市海棠湾国广海棠别墅项目别墅区12至22栋、24至42栋、63栋至74栋,共计42栋的室内开荒保洁交付给洁美雅公司施工。合同工程每栋保洁面积为466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共计42栋,根据计算金额为466×6×42=117432元。依据合同第五条款付款方式中约定:开工第三天中深建公司给予洁美雅公司支付30%为进场费用,工程量完成至80%时,付款至总额的80%为进度款,其余20%等工程量全部结束一周内全部付清。2021年9月5日,洁美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中深建公司已共计支付60000元,系工程款的51%左右。截止至今中深建公司仍剩余57432元开荒保洁费未支付。洁美雅公司多次联系中深建公司支付工程费用,中深建公司将其微信拉黑,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付款期限已过多日,除向洁美雅公司支付开荒保洁本金57432元以外,还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暂计共4905.17元。逾期利息以57432元为基数,自依据合同中约定完工一周内全部结清尾款,即2021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23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支付利息按照一至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计算方法(57432×3.7%×831)÷360=4905.17元。洁美雅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深建公司辩称,一、洁美雅公司并未与中深建公司办理结算,洁美雅公司依据合同暂定保洁面积计算保洁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开荒保洁合同》第二条约定,保洁面积按照甲方图纸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最终按乙方所完成工作面积据实结算。保洁面积暂定约466平方米,第三条约定,洁美雅公司的工作范围为室内“门窗、玻璃、框边、墙面、地面、厨房、洗手间、室内楼梯、木饰面、公共走廊、楼梯”。但根据中深建公司提供的图纸可知,涉案建筑室内面积为负一层102.75平方米、一层107.75平方米、二层108.27平方米,合计318.77平方米,洁美雅公司提供保洁面积最多不超过318.77平方米,且洁美雅公司与中深建公司并未完成结算,466平方米仅为暂定价,洁美雅公司以合同暂定的保洁面积计算保洁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洁美雅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洁美雅公司施工进度是否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洁美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中深建公司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中深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洁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洁美雅公司主张的施工时间与事实不符。《开荒保洁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应于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具体开具与交工时间根据甲方交付时间准时完成),对位于三亚市海棠湾国广海棠项目别墅区12-22栋、24栋至42栋、63至74栋,共计42栋的室内开荒保洁交付给乙方施工,中深建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才将涉案楼宇交付给洁美雅公司施工,洁美雅公司主张2021年9月5日完成施工与事实不符,洁美雅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施工完毕,且施工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洁美雅公司主张从2021年9月13日计算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洁美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深建公司开具发票,中深建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开荒保洁合同》第一条约定,洁美雅公司应向中深建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起诉之日,洁美雅公司仍未完成合同开票义务,洁美雅公司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洁美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洁美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9日,中深建公司(甲方)与洁美雅公司(乙方)签订《开荒保洁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8月15日至2021年9月5日对位于三亚市海棠湾国广海棠项目别墅区12至22栋、24至42栋、63至74栋,共计42栋的室内开荒保洁交付给乙方施工;保洁面积按照甲方图纸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最终按乙方所完成工作面积据实结算,暂定约466平方米,单价为6元/m2,工程含税总金额为120954.96元;工作范围:本次服务为一次性开荒保洁服务,包含室内的“门窗、玻璃、框边、墙面、地面、厨房、洗手间、室内楼梯、木饰面、公共走廊、楼梯”等;付款方式:开工第三天甲方给予乙方支付30%为进场费用,工程量完成至80%时,付款至总额的80%为进度款,其余20%等工程量全部结束一周内全部付清;乙方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1XX****XX)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针对乙方已保洁完成的工作面需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如甲方施工维修原因导致二次污染由甲方施工人员自行处理,或适当给予乙方补充费用;工程完工后,甲方需派1-2名工作人员协助验收签单,若工程完工后,贵方未能在七天内进行验收,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洁美雅公司依约进场施工。
本院认为,洁美雅公司与中深建公司签订的《开荒保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恪守履行。洁美雅公司主张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期间,洁美雅公司公司员工***微信向微信名为“国广中深建周总”,催要服务款,周总在微信中对洁美雅公司工程量117432元未做异议,拟证明双方已经对服务费进行结算,但中深建公司并不认可微信名为“国广中深建周总”的人员为中深建公司员工,认为其不具有代中深建公司结算的权利。洁美雅公司并未提交“周总”的相关授权证据,且在庭审中洁美雅公司也陈述双方并未做结算,综上,洁美雅公司与中深建公司对案涉项目并未实际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保洁面积按照中深建工体图纸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最终按照洁美雅公司所完成工作面据实结算,且洁美雅公司在做完保洁后需要经过中深建公司的签字确认并予以验收。洁美雅公司并未提供双方对保洁面积进行确认及保洁完成后中深建公司已经验收的证据,也未提供双方对服务费进行结算的证据,故洁美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提供了相应服务,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洁美雅公司主张中深建公司支付剩余开荒保洁款57432元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洁美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22元,由原告海南洁美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