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9687656A),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陶瓷区10栋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16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393,747.79元(含本金378164.44元,案件受理费3393元,迟延履行利息6617.88元,执行费5572.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3,747.79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93,747.79元中的384782.3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5572.47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