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793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8元(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958元),由海口鑫金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5元,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1920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93元。 本院认为,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39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