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11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29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9,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7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345338.03元(含本金299,200元,判决确定利息40714.15元,迟延履行利息418.88元,执行费50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5338.03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45338.03元中的340333.0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5005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