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21民初77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鹤壁市浚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大厦B座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和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某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某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