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9875号
原告:深圳市吉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吉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已收回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吉明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6元,减半收取计8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吉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