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6路管理楼4楼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5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