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822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皇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辅照,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6路管理楼4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54453。
法定代表人:丁潮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 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丽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