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962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6路管理楼4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54453。
法定代表人丁潮森。
被告:黄书明,男,瑶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的项目(佛山顺德大良镇万科金域滨江工程)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每日工资280元,2019年1月工资12060元未结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工资12060元。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账单明细载明,**工时12060(未付),余款于2019年2月27日结清,以上欠款全由黄书明个人承担,黄书明签名,落款2019年2月26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黄书明尚欠原告劳务费12060元,被告黄书明应予支付。原告诉求被告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20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黄书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书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阙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