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1090号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RM10T5A。
法定代表人:周凤武。
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12楼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12269。
法定代表人:吴耿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 记 员  戴 倩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