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982号
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32959E。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委托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21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28431。
法定代表人:李克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