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2150号之二 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海马工业园(二期)M-2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J栋104。 负责人:***。 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2号人民大厦12层之一12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5.2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海南强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