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

某某、深圳市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3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龙福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大厦20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蛇口后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名苑居后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业公司)、深圳市蛇口后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海公司)、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法判决分担***支付的公证费、检测费。***为提起本案诉讼,于2009年8月3日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对涉案房屋质量现状作了证据保全公证,同时委托深圳市中科华南环境测试有限公司对室内空气作以检测。涉案《公证书》证实***的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检测报告》证实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被申请人对《检测报告》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支出的公证费、检测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二)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未对***诉请的鉴定费、评估费作出处理。***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评估、鉴定。***为此支付了鉴定、评估费。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显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虽然没有采信该《价格鉴证报告》,另行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重新鉴定,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实***的房屋同样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因此,***向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支付的评估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的第二、四、七项诉讼请求处理不当。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物业管理费。***的房屋在一、二审期间无法使用,而且每月还要承担物业管理费。依照***与华丽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的约定,该物业管理费本应由华丽公司负担,但二审判决认为物业管理费不属于***的损失不当。关于第四项诉讼请求即租金损失。涉案房屋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一直无法使用,***只好在外租房居住,且支付的租金远高于同期政府指导租金,但二审判决按同期政府指导租金的四分之一计算损失不当。关于第七项诉讼请求即违约金。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是带精装修的成品房,地业公司、后海,地业公司华丽公司负责装修,故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以华丽公司交付给***的时间为准。涉案房屋在诉讼之前和诉讼期间始终处于华丽公司维修状态,至今未交付给***使用,地业公司、后海,地业公司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二审判决认定***已办理了收楼和入伙手续,地业公司、后海,地业公司延期交房违约行为是错误的。据此,***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需要审查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二是地业公司、后海公司应否向***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关于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问题。1.***主张的公证费、空气检测费。由于公证、检测均系***自行委托进行,其结果亦未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述费用并非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然损失,一、二审判决对该公证费、空气检测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主张的鉴定费、评估费。对于涉案房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并根据案件处理结果酌情分担鉴定费用,亦无不当。3.***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损失。一、二审法院综合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扩大损失存在过错等因素,认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期间参照同地段物业同期政府指导租金的四分之一确定损失,在房屋装修重作期间参照政府指导租金的全部价格确定损失,并据此对***主张的物业管理费损失不予支持,该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地业公司、后海公司应否向***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地业公司、后海,地业公司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于2008年10月18日交付房产,***亦办理了收楼和入伙手续,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事实。至于所交付房产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已请求对相应的损失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亦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故对其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