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

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民初2179号 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新31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新31民终65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劳动所得1403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由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动所得140300元。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劳动所得1403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所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被告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均该获取劳动报酬。在提请劳动仲裁时,应当首先提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委没有仲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承建了喀什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装修工程,并安排员工***负责项目现场用工及用料等事宜。2014年5月,被告在该项目中完成了贴瓷砖、干挂砖、防护栏设置等工作。后因支付报酬事宜双方发生纠纷。 ***向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支付工资150000元。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喀市劳人**字[2017]1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140300元。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以劳动关系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与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以劳动关系向本院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喀市劳人**字[2017]166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 人民 陪 审员   **惜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韩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