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第三人:漳州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2号万达广场A1地块商场百货6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6536852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17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332X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30。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漳州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