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4151号
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332XL,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6607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州大街666号九洲天虹广场(二期)办公楼第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2元(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786元,由原告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