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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某;深圳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638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xxxxxxxxxxxx。 经营者:何某。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