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543号 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5M8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0元,减半收取计240.85元、保全费292.68元,由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合聚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1.70元、保全申请费292.68元,本院予以退回240.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