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4771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与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