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9739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武汉武昌区武珞路586-69-4-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