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广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2执异58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建委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92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广东广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7434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2021)粤0112民初34432号广东广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物公司)与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了潮阳建筑公司的账户,潮阳建筑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潮阳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对潮阳建筑公司名下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账户(账号:800200000********)解除冻结。 事实与理由:在(2021)粤0112民初34432号广东广物公司诉潮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埔法院依广东广物公司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潮阳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20427153.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经潮阳建筑公司核实,在法院所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包括了潮阳建筑公司为承建康顺金碧湾花园项目而在博罗农商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该账户被冻结,已严重影响到了工程进度和社会稳定。黄埔法院查封、冻结潮阳建筑公司名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保全执行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的规定,现提出书面异议,恳请依法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尽快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人广东广物公司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辩称:1.潮阳建筑公司提交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8日,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现潮阳建筑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康顺金碧湾工程的在建证明资料,无法证明该份协议的效力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潮阳建筑公司提交的《博罗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四方监管支付分账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该协议恰好可以证明《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已经终止履行,故案涉账户的性质也不再是农民工工资专户。而四方协议并未约定具体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故潮阳建筑公司依据该四方协议主张案涉账户为农民工专户不能成立。由于在签订该协议时,黄埔法院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即使根据该协议,潮阳建筑公司需要农民工专户的,其完全可以另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如潮阳建筑公司直接将被冻结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则明显存在规避、逃避财产保全和执行的主观目的,人民法院对其该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3.如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则潮阳建筑公司应当能够举证证明工人工资款的入账流水情况。潮阳建筑公司提交的流水记录载明案涉账号款项发放截至2021年10月15日,如果该账户后续仍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使用且存在发包单位继续向该账户支付工程款行为,则潮阳建筑公司应当对此进行举证,但其并未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第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上述有关农民工账户的管理规定,潮阳建筑公司所开立的案涉账户在业务系统中没有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从而可以反证案涉账户性质并非是农民工工资专户,而是普通账户。且若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则金融机构接到查封冻结通知后,应向查封机关提示并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本案中并未出现金融机构及两类监管部门提异议的情况,据此也可以反证案涉账户性质并非是农民工工资专户,而是普通账户。 5.根据《财产保全告知书》可知,黄埔法院冻结案涉账户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而至潮阳建筑公司提起本案异议的时间长达9个多月,期间潮阳建筑公司未提过任何异议。据常理可知,倘若案涉账户为农民工专户且尚在使用,则不可能长达9个月未给工人发工资。故该行为也可以证明案涉账户的性质并非是农民工专户。 6.《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有关农民工账户的管理规定,即便黄埔法院查明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则潮阳建筑公司亦应当提供该账户资金明细资料,若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则广东广物公司亦有权要求查封冻结案涉账户。 7.即便案涉账户开通时系农民工工资专户,则潮阳建筑公司应当举证工程在建情况,证明案涉账户仍需发放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若案涉账户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超出部分的资金,广东广物公司仍有权要求冻结。 综上所述,潮阳建筑公司以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要求解除案涉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11日,本院受理了广东广物公司与潮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34432号。审理期间,广东广物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粤0112民初34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潮阳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合计20427153.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以(2021)粤0112执保2002号案冻结了潮阳建筑公司名下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账户(账号:800200000********)内20427153.17元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1419.52元。潮阳建筑公司遂以上述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应予解冻为由提出案涉异议。 潮阳建筑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博罗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该协议针对的项目是康顺金碧湾花园,签约方为建设单位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潮阳建筑公司、开户银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三方约定:1.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月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和潮阳建筑公司编制的工人工资表,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人工资全额拨付到潮阳建筑公司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2.潮阳建筑公司在博罗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并把账号、户名等账户信息报备给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月10日前委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卡中;3.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为潮阳建筑公司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并对账户进行监管,该账户只能代发工人工资。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在该协议落款处盖章,并备注农民工工资账号:800200000********。 (二)《博罗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四方监管支付分账协议》,该协议由建设单位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潮阳建筑公司、开户银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约定因建设康顺金碧湾花园,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达成该协议。内容如下:1.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月按照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相关规定将工人工资全额拨付到潮阳建筑公司设立的工资支付专户;2.潮阳建筑公司在博罗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3.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为潮阳建筑公司开立工资支付专户,根据潮阳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数据将工资支付到工人的银行卡上;4.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项目每月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及申报资金用途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监督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及工人工资的发放情况。潮阳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该协议,第二份协议在落款处注明了“工资支付专户账号:800200000********”,第一份则未注明。潮阳建筑公司对此解释称,系施工方的工作人员疏忽发错了。 (三)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和批量代收代付结果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大额转入款项基本来自潮阳建筑公司,而转出款项则大部分备注为代付或工资。 (四)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我县辖区罗阳街道办在建项目金碧湾花园,施工总承包单位潮阳建筑公司。2018年12月27日由潮阳建筑公司在我县辖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800200000********,特此证明。 (五)编号为44132220171019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为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金碧湾1-3、5栋商住楼、6-13、15-18、20、21栋住宅楼、地下室1-3、19栋幼儿园、19栋地下室,施工单位为潮阳建筑公司。该合同原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后于2022年4月19日决定竣工日期延期至2023年4月15日。 关于为何在2019年签订三方协议后,又于2022年重新签订了一个四方协议,潮阳建筑公司称,三方协议中并无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协议的当事人,后来政府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监管职责,所以才重新签订一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现被保全人潮阳建筑公司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异议,因此本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潮阳建筑公司出具的《博罗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博罗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四方监管支付分账协议》、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案涉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和批量代收代付结果明细清单等证据可证实,账号为8002000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广东广物公司与潮阳建筑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上述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 关于广东广物公司辩称潮阳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是否处于在建状态、无法证明案涉账户是否需要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因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已明确该县辖区罗阳街道办金碧湾花园系在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证实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因此该工程尚未完工,对广东广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账户(账号:800200000********)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