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04执异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2号鸿洲花园G幢首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建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与执行人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拍卖其名下的涉案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