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汪某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21368号 原告:汪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由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汪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6年6月23日,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争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