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21368号
原告:汪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由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汪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6年6月23日,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争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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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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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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