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3598号 原告: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13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逐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