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447号
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