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411号之二 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4,473元,共计4,498元,由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