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4民初1718号
原告:赵某。
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