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271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43号。
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727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49,806.8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