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271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8.10元,减半收取计6,149.05元,保全费4,769元,均由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