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财保1567号
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8970699F,住山东省临朐县兴隆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3207X,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9885799C,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