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84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E座6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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