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84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E座6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