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843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诚路1000号1幢6月E座6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707,234.1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7,234.17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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