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05号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6弄1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