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05号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6弄1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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