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2850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