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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2850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玮